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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检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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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watchnet.com 2001-3-2 22: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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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
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 [特急] 深检轻[2001]18号
深圳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公司、制造商、代理商: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关于印发<进出口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检检函[2000]70号)的要求,现就我局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深圳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深圳检验检疫局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二、实施强制检验的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录商品。
三、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验实施根据本局情况,由深圳局检测中心实施检测。
四、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在电池产品进出口前应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五、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人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二) 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流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四) 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五)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进出口资料。
六、进出口电池产品在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不明之处各企业可与深圳检验检疫局轻纺处联系: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检验检疫大厦11楼轻纺检验处 电 话:0755-3395999-3915 吴生 0755-3395999-1110 杨生 0755-3395999-3902 高生、张小姐 0755-3396346 轻纺检验处 传 真:0755-3396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一年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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