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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  受骗责任应由谁负

http://www.chinawatchnet.com   1999-11-22 10:43:33
 
  1998年8月,我厂接到外商生产玩具的订单,因为企业自己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于是我们委托某外贸公司为我厂代理出口。9月15日,那家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售货确认书,由外商向他们公司订购5万件玩具,其中空运2万件,海运3万件,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我厂也认可了上述售货确认书的内容。9月25日,我厂与外贸公司签订了外贸出口代理协议一份。该合同执行的结果是:外商未付款便提走了外贸公司所空运发出的2万件玩具,外商未向银行付清海运货物的款项,银行没有将提单交给外商,外商未能提走海运货物。现在我厂空运的2万件玩具货款无着,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请问:如何依法维护我厂合法
权益?                                                      沈重三

  沈重三先生: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肯定:那家外贸公司因其违约应该向你厂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海运与空运这两种运输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的风险,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海运方面,即使供方已经发货,如果外商不付款,银行是不会将海运提单交给外商的;空运方面则不同,如果供方已经将货物交付空运,即可视为已经向外商交单,除非承运人在空运目的地将货物交给外商前收到供方的止付令。对此,与你企业签订代理的那家外贸公司应该知道其利害关系。

  那家外贸公司在与外商售货确认书中关于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并没有错。你厂对此予以认可也没有错,问题在于那外贸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此操作。他们公司在没有收到外商付款的情况下就已经将货交付空运即实质交单,便没有履行你厂认可的售货确认书的约定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如果他们公司不知道空运的风险性,则由于其过失而构成违约,同样应对你厂所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根据是《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第19条:“因受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

  由于本案起因于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支付货款。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第20条,那家外贸公司应按售货确认书及时向外商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摘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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