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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实施绿色“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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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hinawatchnet.com 2008-5-8 9: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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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一项旨在增强欧盟整个货物贸易供应链安全等级的通关优惠政策在欧盟海关付诸实施,这就是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以下简称AEO制度)。凭借这张新的“身份”证明,在欧洲开展货物流通贸易的企业可经由绿色走廊实现快速通关。 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标准框架》,AEO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标准框架》明确,AEO制度不仅适用于进出口商及生产厂商,也适用于其他商业实体,包括物流服务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与以往海关法规不同的是,AEO制度不仅考察企业自身情况,而且还会检验整个供应链条上其他合作方是否合格。获得AEO资质的企业,通关时可以减少货物和文件检控手续,进而减少通关时间和仓储费用;而没有AEO资质的企业只能耐心等待较为繁琐的检验程序,货物延期交付的可能性随之增加。此外,获得AEO资质的企业还将获得其他AEO认证企业提供的有价值信息,享受海关在易受阻或危险等级提高时期的特别措施,以及享有参加任何新的货物通关改革项目的优先权。 很显然,AEO制度是欧盟贸易政策统一实施背景下的举措,其主要意图在于增强整个货物贸易供应链的安全等级。据悉,欧盟现阶段正在和其主要贸易伙伴就AEO、安全标准和控制结果等内容进行协调,2009年有望正式颁布新的海关细则。专家预测,经过两年的过渡期,欧盟或将于2010年在进出口贸易货物供应链上强制推行AEO制度。 一般要顺利通过AEO认证,企业需要符合多项标准:可采信的海关法规的遵守记录,管理维护商业记录的相应能力,经济可靠性,信息的交换、取得及保密,货物、装运工具、经营场所、人员和贸易伙伴安全,以及风险管理和科技发展等。而我国企业申请AEO资质尚存不少“短板”,主要表现为,大多数企业只是在欧洲寻找贸易伙伴,并没有在当地设立商业机构;许多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尚未达到国际水平;有些企业曾经由于疏忽欧盟海关相关规定而“意外”违规等。 有关专家建议,我国在欧贸易企业,要了解并熟悉AEO制度的具体规定,并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核算,以确定申请AEO认证是否值得,权衡的内容包括企业在欧货物贸易数量和价值大小,在欧长期贸易战略,以及在欧贸易订单是否短期化等。同时,欧盟经济发展已经步入先进阶段,其发展重心势必逐渐转移到绿色、安全等领域,然而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后工业化国家,目前尚未达到与之对应的经济发展水平。全面贯彻执行AEO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省内企业可以分批次、分类别落实欧盟AEO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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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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