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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钟表礼品出口展览会
保护知识产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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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1 中国深圳钟表礼品出口展览会(下称展览会)的主承办机构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深圳市名玉展览有限公司、深圳市钟表配套市场有限公司(下称主办机构),对知识产权极为重视,并致力确保参展商在展期内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过往情况,个别参展商在展览会内有过展销侵权物品的现象。主办机构必须对这种参展商予以警示,杜绝侵权物品参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以吸引更多品牌企业来展览会进行公平贸易。
1.2 主办机构将尽一切努力,确保展览会气氛不受强迫性法律行动或不理智做法的骚扰;除参展商自己选择以法律途径解决之外,参展商在参展期间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必须按本规则处理。
二、主办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做法:
主办机构将采取必要行动打击在展览会场范围内发生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 依照中国法律、双边多边国际公约被有效认定的已注册或授权使用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商标权、著作权、产地标识等,其做法:
2.1 展览会揭幕前,通过行业“公平竞争委员会”这一组织成立检查团,对展馆内全部展位上的产品进行巡视,提醒参展商须尊重知识产权。
2.2 检查团由下列拥有表决权的人士参加:
公平竞争委员会主席 ;(选举产生)
一名中国律师;
一名对国际名表品牌较为了解的中国境外钟表界知名人士;
一名对国际珠宝品牌较为了解的中国境外珠宝界知名人士;
五名来自中国不同知名品牌的钟表企业专家。
检查团将以表决方式,根据表决人数(不少于5人)按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的原则做出决议;必要时,主席拥有决定性表决权。检查团亦可徵询专业或权威人士的意见做出决议。
2.3 主办机构成立工作小组协助检查团安排工作,工作小组成员有4人: 两位来自展会组委会工作人员,一位记录员兼拍摄、一位监视员。
2.4 如检查团发现有侵权产品,将与侵权参展商联络,责令该参展商撤下侵权展品,并要求该参展商保证展期内不再展示侵权产品,并同时有权按本规则3.6、3.7条款所列程序行事
;否则由侵权参展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5 有参展商或非参展商认为另一参展商侵犯其知识产权,检查团按本规则3.2、3.3、3.4、3.5条款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三、 检查团权力及工作程序:
3.1 设置受理站。展期中,在展馆设立侵权投诉受理站。
3.2 假若参展商有充分证据或理由投诉另一参展商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按规定格式填写一份投诉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向受理站提出申诉。接受投诉后两小时内,检查团进入工作程序。检查团每天下午四时停止接受投诉。
3.3 投诉人须当场提交其依据中国法律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证明原始文本。 不能当场提交原件的,可在其做出投诉后的十个小时内提交,但提交必须在展览会期间内。
3.4 投诉人按本规则第五条交付手续费。
3.5 检查团召开会议确定争议真相。检查团调查被投诉参展商的摊位时,投诉人必须在场。
3.6 为查清争议事项,检查团有权要求被投诉参展商暂时交出受争议的物品,留下检查团承办人签字的专用收条或拍下受争议物品的照片。
3.7 报告检查团根据争议双方的基本态度将调查结果及出具一份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检查团主席、查办人及监视人签字,并尽快通知争议双方及主办机构。
3.7.1无明显侵权
假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发生侵权行为,检查团将通知主办机构投诉已获解决, 不必采取进一步行动。一般情况下,检查团会促使争议双方以友好态度协商和解。
3.7.2明显侵权
当发生侵权行为,检查团将责令侵权参展商立即收回侵权物品停止展销,并责令侵权的参展商签署一份保证书,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承认检查团采取行动的权力和作出的决议;
(2)同意收回侵权物品,并在展览会举行期间停止展销该物品;
(3)保证书正本由主办机构保管,争议双方各保留一份副本。3.7.3 如侵权行为严重,侵权企业以躲避形式对付检查团调查或拒绝撤出侵权物品,主办机构有权封闭有关展位。
3.7.4 视情况需要,对严重侵权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主办机构有权永远取消该侵权企业参加本展览会的资格。主办机构有权将这一案例在媒体上报导。
四、参展商的责任
4.1 为了令展览会保持良好气氛, 参展商必须尽可能采取预防措施,在选择参展样品时, 不要携带侵权产品,防止展览会的气氛受到影响。
4.2 参展商应熟悉本规则,自觉遵守本规则及参展商手册之条款。
4.3 执行首问责任制,任何一位在展位上工作的人员都有责任积极配合检查团查清问题,以尽快解决。不可以各种理由推脱、回避;更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妨碍检查团工作。
五、手续费
5.1 参展企业提出投诉时,免缴投诉费。
5.2 非参展企业,按每一被投诉企业的每一个专利产品,向投诉受理站缴纳1,000元人民币。受理站开出盖有“侵权投诉”字样的收据。
5.3 收款归于公平竞争委员会,用于宣传尊重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造产品专项活动。
六、本规则的解释权力在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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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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